2024-07-25

简析香港开放式基金型公司(OFC)制度

作者: 王庆健 李若荻 任若雨

前言



2024年4月26日,香港证监会(“SFC”)正式公布开放式基金型公司(“OFC”)及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资助计划延期三年。自2024年5月10日起至2027年5月9日,凡在香港注册或迁册来港的OFC都可获经延长的资助计划资助其付予香港服务提供者的合资格费用的70%,每间向公众发售的OFC的资助上限为100万港币,每间以私人形式发售的OFC的上限为50万港币。[1]

自香港政府于2021年5月首度推出OFC资助计划以来,截至2024年3月31日,获注册的OFC有302家。[2]2004年4月,香港政府决定继续延长资助计划。该延长资助计划配合以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等其他吸引投资人的举措,致使继续受到部分投资人和香港持牌管理人的青睐。

基于这样的背景,我们对OFC主要特征、申请流程及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梳理,以便各位投资人、管理人进一步了解OFC。


一、OFC主要特征


相较于香港普通私人有限公司而言,OFC的显著特点是可灵活变动的股本结构,即OFC可以不受香港《公司条例》(第622章)中对于香港普通私人有限公司对于公司减少股本及从股本中拨款的限制,能够配合投资人的商业需求,灵活调整股本。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甚至可以允许投资人于每个交易日都申请赎回。
OFC伞形架构下,其设立的每个子基金并不是独立的法人实体,但每个子基金的资产和负债可以相互独立,可以实现破产隔离的效果。OFC发起人亦可以为每个子基金设定独立的投资安排,也可以为每个子基金选聘不同的保管人和投资经理。
然而,正是由于OFC的主要成立目的是作为投资基金的载体,在享受到可灵活变动的股本结构的同时,OFC也因为其投资属性额外受到SFC的监管。根据《OFC规则》的规定,OFC需要就其重大变动通知SFC或取得SFC核准,包括但不限于(i) 伞形OFC后续子基金的设立,以及(ii) OFC的投资经理及保管人的停任及后续委任。

二、申请流程及注意事项

    
香港目前实施的是SFC“一站式”受理OFC申请的工作流程,即申请人仅需要将全部申请材料递交给SFC即可,无需单独向香港公司注册处(Companies Registry,“公司注册处”)提交申请材料。在准备设立OFC之前,发起人需要做好如下准备工作:
  • 为OFC确定名称
OFC中文名应以“开放式基金型公司”结尾,英文名称应以“Open-ended Fund Company”或者“OFC”结尾,并且OFC的名称不应与已获准登记的OFC名称重名或近似。发起人可以通过香港公司注册处的查册网站(https://www.e-services.cr.gov.hk)及SFC官方网站(https://www.sfc.hk/en/Regulatory-functions/Products/Open-ended-fund-companies/List-of-registered-OFCs)检索拟定的OFC名称是否已被占用。
此外,我们建议发起人通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中基协”)官网(https://www.amac.org.cn/)检索拟定的OFC名称是否与已在中基协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其管理的产品名称相同或类似(发起人关联方除外)。在实践中,SFC可能同样会关注拟定的OFC名称是否可能会造成与中国大陆现有基金管理人或其产品产生混淆或被认为有关联。
  • 为OFC指定董事
董事应至少有两名自然人,其中至少应有一名是独立于托管人的董事。此外,如董事不是香港居民,还需委任一名在香港的法律程序文件代理人。根据董事是否在其他OFC中担任董事及是否持有SFC颁发的受规管活动牌照的不同,董事需要提供的材料也会有所不同。
如董事既未在其他OFC中担任董事,亦未持有SFC签发的受规管活动牌照,则申请人需要提供一份董事个人的详细简历,其中应完整披露董事的所有就业经历(含工作职责的简要描述),并对董事的时间精力分配及可能涉及的利益冲突情况进行说明(如涉及)。
  • 为OFC指定投资经理
一般来说,投资经理须持有9号牌,通常投资经理为OFC的发起人及申请人。根据投资经理是否在其他经SFC授权的基金或OFC中担任投资经理的不同,投资经理需要提供的资料也会有所不同。
  • 为OFC指定保管人
根据保管人是否在其他经SFC授权的基金或OFC中担任保管人的不同,保管人需要提供的资料也会有所不同。
  • 根据SFC提供的法团成立文书(Instrument of Incorporation)模板起草OFC的法团成立文书
需要注意的是,SFC会对OFC的法团成立文书进行实质性审查,故我们建议发起人在起草法团成立文书的时候,应考虑将后续OFC发行材料中的重要安排反映在法团成立文书中,以保持法团成立文书和OFC发行材料的一致性。
  • 缴纳申请费
目前最常见的缴纳申请费的方式为开具支票。发起人需要分别向SFC及公司注册处开具支票。支付给SFC的注册费用为每支OFC 10,000港币,每个子基金另加1,250港币;支付给公司注册处的费用为每支OFC 3,034港币及对应的商业登记证费用(以2024至2025年的费用为例,1年期的商业登记证费用为2,200港币,3年期的为5,870港币)。
完成上述准备工作后,发起人需将填写并经妥善签署的申请文件及支票一并提交给SFC。根据我们的经验,在申请资料齐全且SFC对于法团成立文书无较多实质性修改意见的前提下,目前OFC的审核时限大约为三周,但如SFC对于发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有其他反馈意见或需要补充其他资料的,则申请时限可能会相应延长。
待发起人取得公司注册处签发的OFC的Certificate of Incorporation后,发起人应在三个月内完成补贴计划的申请。

三、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利得税豁免条例》和61号税务指引的规定,与有限合伙基金(LPF)相同,OFC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享受利得税的豁免。整体豁免原则为“合格基金”可以就某些“合格交易”及附带交易利润豁免利得税,但交易必须由“指明人士”或“合格投资基金”在香港安排或开展。
根据《附带权益的税务宽减条例》,合资格人士与合资格雇员因向特定基金提供投资管理服务而获得的特定类型附带权益,可享受利得税和薪俸税宽减,具资格附带权益的利得税税率为0%。
就税务优惠政策详细安排,请参见我们此前发布的文章:Latest Developments In Favour of PE Funds in Hong Kong

结语

    
截至2024年6月底,香港本地公司及非香港本地公司的数量均再创新高,其中共有844个LPF及371间OFC,较去年同期增加32%及144%。特区政府财经事务及库务局表示,数字证明香港的经济环境继续稳步上扬,在不同领域持续发展,百花齐放。香港在OFC设立上的优惠政策能够为香港吸引更多的优质投资人,提升香港在国际资产管理市场的竞争力。

[1] https://apps.sfc.hk/edistributionWeb/gateway/TC/news-and-announcements/news/doc?refNo=24PR78。

[2] https://www.sfc.hk/-/media/TC/files/COM/Annual-Report/2023-24/SFC-Annual-Report-2023-24_CN.pdf?rev=b987bf49f608422a9b7b1fdd06541fc5,第5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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