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8-01

中国反垄断进展(2024年5-6月更新)

作者: 钱晓强 林熙翔 杨壹凯 王丹琳 王宁

引言



2024年5-6月[1]立法和政策领域,国务院发布《公平竞争审查条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中国反垄断执法年度报告(2023)》《横向经营者集中审查指引(征求意见稿)》。执法领域,市场监管总局无条件批准经营者集中案件共79宗,涉及能源、半导体、私募基金投资、材料、数字产业、物流、运输等行业;附条件批准JX金属株式会社收购拓自达电线株式会社股权案,公布了对上海海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青岛海尔空调器有限总公司设立合营企业郑州海立电器有限公司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及就新疆5家岩棉企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对Avanci专利池垄断风险进行提醒敦促。司法领域,最高院发布近期反垄断典型案例;上海市知识产权法院就金某诉苹果公司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苹果公司在相关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但未实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立法和政策领域


●  2024年5月6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规定》”),将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规定》主要内容如下[2]
○  梳理了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并明确其认定标准:明确了仿冒混淆、虚假宣传等传统不正当竞争行为在网络环境下的新表现形式;细化了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及认定因素;对反向刷单、非法数据获取、歧视待遇等利用技术手段实施的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规制。
○ 强调平台的主体责任,督促平台企业对平台内竞争行为加强规范管理,明确规制平台滥用数据算法获取竞争优势等问题。
 优化执法办案程序,明确对网络不正当竞争案件的管辖适用《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重大案件可以由实际经营地、违法结果发生地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创设专家观察员制度。
○ 明确法律责任,法律责任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衔接。
● 2024年6月13日,国务院发布《公平竞争审查条例》(“《条例》”),将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3]《条例》首次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对公平竞争审查的对象、标准、机制、监督保障等作了全面规定,明确了在市场准入和退出、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影响生产经营成本、影响生产经营行为四方面的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和例外适用情形;明确了审查主体、审查程序,建立了重大政策措施会同审查等工作机制;建立健全了公平竞争审查抽查、举报处理、督查、约谈等监督保障机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 2024年6月17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横向经营者集中审查指引(征求意见稿)》[4](“指引草案”),通过条款结合案例的形式,规定了执法机构在审查横向集中时关于相关市场界定、市场份额与市场集中度、单边效应与协调效应、潜在竞争、市场进入、买方力量、效率等要素的考察标准,以及就横向经营者集中审查涉及的证据材料作出具体规定。
● 2024年6月18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中国反垄断执法年度报告(2023)》(“《报告》”)[5],总结了市场监管总局在2023年中关于公平竞争、反垄断的工作综述,在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执法方面的监管成果,以及在法制建设、公平竞争政策实施、竞争宣传倡导、国际交流合作等方面的工作内容。《报告》指出市场监管总局2023年共查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27件,罚没金额21.63亿元,查处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案件39件,审结经营者集中案件797件。
● 2024年6月24日,最高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反垄断民事诉讼司法解释》”)[6],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主要内容如下:
○ 第一部分集中规定程序事项,主要包括垄断民事纠纷案件的界定、起诉方式、案件管辖、合并审理、证据认定、公益诉讼、中止诉讼等;
○ 第二部分规定相关市场界定,主要包括界定相关市场的原则要求、证明责任、分析方法、考量因素等;
○ 第三部分规定垄断协议,主要包括横向垄断协议中的协同行为、行为主体、药品专利反向支付协议、算法协议、跨平台最惠待遇,以及纵向垄断协议的举证责任、反竞争效果认定及其例外,组织帮助行为、垄断协议豁免等;
○ 第四部分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主要包括市场支配地位的界定、各种类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分析认定等;
○ 第五部分规定民事责任,主要包括有关民事责任形式、损失认定、行为效力、诉讼时效等事项;
○ 第六部分为附则,主要规定新旧《反垄断法》衔接适用及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

就《反垄断民事诉讼司法解释》的修订亮点以及合规实务提示,请见《海问观察:揽辔澄清,顺势而为——从反垄断司法解释看反垄断法实施趋势和实务启示》

执法领域


●  经营者集中审查领域
○ 无条件批准:2024年5-6月,市场监管总局无条件批准经营者集中案件共79件,比2023年5-6月同比减少29.46%,比2024年3-4月环比减少18.56%,案件涉及能源、半导体、私募基金投资、材料、数字产业、物流、运输等行业。
○ 附条件批准:2024年6月11日,市场监管总局附条件批准JX金属株式会社收购拓自达电线株式会社股权案[7]。审查历时约1年半,期间市场监管总局作出了中止计算审查期限的决定。收购方JX金属主要从事资源开发、冶炼和精炼,电子材料制造销售,报废设备回收等业务,被收购方拓自达主要从事电子材料、电线电缆、传感器和医疗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本次交易完成后,JX金属将单独控制拓自达。市场监管总局认为,此项集中对中国境内黑化压延铜箔、柔性电路板不锈钢补强板、电磁屏蔽膜、各向同性导电胶膜市场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故附以下条件批准了此项集中,下述承诺自生效日起8年内有效,期限届满后自动解除:

(1对中国客户销售JX金属的黑化压延铜箔、柔性电路板不锈钢补强板和拓自达的电磁屏蔽膜、各向同性导电胶膜时,无正当理由,不得自行或要求其经销商实施以下行为:对JX金属产品和拓自达产品进行搭售,或者施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阻碍或限制客户单独购买或使用JX金属产品和拓自达产品;在价格、质量、数量、交货时间、售后服务等商业条款方面歧视单独购买JX金属产品或拓自达产品的客户;阻碍或限制合作伙伴选择第三方的黑化压延铜箔、柔性电路板不锈钢补强板、电磁屏蔽膜、各向同性导电胶膜。

2自行并要求其经销商以公平、合理、无歧视原则的条款和条件向中国客户供应黑化压延铜箔和各向同性导电胶膜。

3除为满足客户要求外,不得降低其黑化压延铜箔和各向同性导电胶膜与第三方的黑化压延铜箔、柔性电路板不锈钢补强板、电磁屏蔽膜、各向同性导电胶膜之间的现有兼容性水平。

○ 未依法申报:2024年5月28日,市场监管总局公布上海海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青岛海尔空调器有限总公司设立合营企业郑州海立电器有限公司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8]。2023年1月19日,上海海立与海尔空调签署《郑州海立电器有限公司之合资合同》,拟以51%和49%的持股比例于郑州共同设立合营企业,从事空调转子式压缩机的生产与销售。2023年3月13日,合营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市场监管总局认定前述交易构成应申报而未申报的经营者集中,经评估认为该项经营者集中不会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据此对上海海立和海尔空调各罚款150万元,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
●  垄断协议领域
○ 2024年6月20日,市场监管总局公布了新疆5家岩棉企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案行政处罚决定书[9]。本案中,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新疆市监局”)认定2021年6月20日至9月20日期间,涉案五家岩棉企业共同成立北疆岩棉合作联盟抱团减产,聘请人员监督减产落实情况,并通过缴纳保证金、约定罚款等机制确保执行。涉案期间,各岩棉企业按照协议约定指派公司员工加入检查小组,共同制定、记录各企业每条生产线停产、复产时间并监督协议执行,共同实施了相互锁定生产线限产行为,并对部分经销商、施工企业和建设单位按照协议价格销售产品。据此,新疆市监局认定前述行为构成达成及实施固定商品价格、限制商品生产数量或销售数量的垄断协议,责令5家企业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1-3%的罚款,罚款共计约520.56万元。其中一家企业因在调查过程中能完整还原违法事实、如实提供资料、主动提供监管机构尚未掌握的事实和证据、申请宽大处理,对该企业适用宽大处理,按照80%减轻罚款。
●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领域
○ 2024年6月27日,市场监管总局对Avanci专利池垄断风险进行提醒敦促[10]。根据《国务院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委员会办公室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建立反垄断“三书一函”制度的通知》规定,反垄断执法一司负责人约见Avanci专利池的相关负责人,当面递交《提醒敦促函》,对Avanci专利池在汽车无线通信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过程中存在的垄断风险进行提醒,敦促其依据《反垄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认真进行风险排查,切实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整改相关问题,切实加强反垄断合规建设,防范和遏制垄断风险,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促进行业的规范和健康发展。2024年6月28日,Avanci发表声明[11],称市场监管总局就其联合许可提供了宝贵指导,其将遵守中国和全球其他司法辖区的反垄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并期待与中国汽车制造商继续进行对话和讨论。

值得关注的是,本次向Avanci发出的《提醒敦促函》是“三书一函”制度自2023年12月6日建立以来首个公开企业身份的提醒敦促行为。此前,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曾披露其2023年发出提醒敦促函3件,但未披露被调查对象的具体名称[12]

司法领域


●  2024年5月29日,上海市知识产权法院就金某(“原告”)与苹果公司(Apple Inc.)、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苹果上海公司”,与苹果公司合称“被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苹果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除港澳台地区以外的区域iOS系统下的智能终端应用程序交易平台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但未实施不公平高价、搭售、限定交易和拒绝交易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驳回原告金某的全部诉讼请求。[13]

○ 基本案情:本案涉及“苹果税”,系苹果公司在其iOS系统下的智能终端App Store中向开发者就其应用内交易金额收取的渠道佣金。2021年1月,原告因不满在苹果应用商店购买的应用产品会员价格高于安卓应用商店,向被告提起诉讼,主张苹果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了强制搭售、限定交易和拒绝交易行为,强行将用户支付的费用直接支付至其关联方苹果国际经销公司,由该公司扣除30%的佣金后分配给开发者,开发者将相应费用转嫁到消费者,致消费者利益受损。
○ 裁判要点:
(1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一审法院认定苹果公司系中华人民共和国除港澳台地区以外的区域iOS系统下的智能终端应用程序交易平台的主要经营者,苹果国际经销公司虽然也参与平台与消费者的服务,但与苹果公司系关联公司,其他经营者无法进入该平台,故苹果公司在该市场显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2苹果公司未实施不公平高价行为:基于如下理由,一审法院认定30%的佣金不构成不公平高价:
(i苹果应用商店庞大的经营体系使得难以查清苹果公司为运营该平台所支出的具体成本,无法评估运营成本与收取佣金之间的差异,进而无法依据成本利润率评价佣金是否过高;
ii并无证据显示苹果公司收取的佣金比例明显高于其他同类业务经营者在相同或者相似市场条件下同种商品或者可比较商品的价格;
iii并无证据证明某一时间段同一应用在苹果应用商店的价格高于在安卓应用商店的价格系由于苹果公司收取佣金所致。
(3苹果公司未实施强制搭售、限定交易或拒绝交易行为:
i苹果公司使用IAP模块所涉及的对象系开发者,不会对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有所影响,原告并无相应诉讼利益;
ii即使原告具备相应诉讼利益:(x苹果应用商店的IAP模块并非一项独立的可售产品,苹果公司未实施强制搭售IAP模块的行为;(y原告未能证明被告实施了拒绝交易的行为;(z苹果公司虽然限定了开发者所使用的支付模块,但保护了交易相对人和消费者利益,保障了交易安全,维护了合理的经营模式,未产生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后果。
同日,原告诉讼代理人表示尊重一审法院的判决,但坚持认为苹果公司在中国征收全球最高的“苹果税”,且不开放第三方支付和第三方下载渠道的做法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后续原告将进一步上诉至最高院。截至2024年7月3日,苹果公司已向最高院提起上诉,请求最高院修改一审判决书中的部分措辞,涉及撤销一审判决中就主体适格性、涉案相关市场界定及苹果公司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14]
●  2024年6月24日,最高院发布如下近期反垄断典型案例共5宗[15]:“汽车销售”纵向垄断协议后继诉讼案[16]、涉“枸地氯雷他定原料药专利”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17]、“工业润滑油”轴辐协议案[18]、涉“稀土永磁材料专利”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19]、“交通信号控制机”横向垄断协议案[20]
根据最高院的新闻,上述典型案例体现了如下司法导向:
(1严格规制垄断协议,切实维护市场竞争活力。在“工业润滑油”轴辐协议案中,明确轴辐协议的认定标准,对于品牌供应商组织和主导下游销售商达成轴辐协议,限制品牌内竞争的行为予以否定性评价;在“交通信号控制机”横向垄断协议案中,确认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以将对方排除出市场为核心目的和基本内容的协议全部无效,明确了违反反垄断法时合同无效的范围。
2依法确定正当行使知识产权和滥用权利排除限制竞争的界限,实现鼓励创新和维护公平竞争的平衡。在涉“稀土永磁材料专利”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中,明确了涉及知识产权的相关技术市场界定及市场支配地位认定方法,认定拒绝许可生产稀土永磁材料的非必需专利不构成垄断行为;在涉“枸地氯雷他定原料药专利”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中,明确了涉及专利权行使时限定交易、超高定价的分析方法,并强调依法正当行使特定专利权的必然结果并非反垄断法意义上的排除、限制竞争效果,对于垄断高价的分析必须考虑市场竞争状况和创新风险,保证专利权人依法获得合理回报,维护创新动力。
3健全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机制,彰显协同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在“汽车销售”纵向垄断协议后继诉讼案中,澄清了反垄断行政处罚作出后关联民事赔偿诉讼案件的举证责任,切实减轻原告的举证负担。


向上滑动阅览注释

[1] 截至2024年6月30日,以审结时间为准统计,下文中“6月”均截至6月30日。

[2] 具体请见,https://www.samr.gov.cn/zw/zfxxgk/fdzdgknr/fgs/art/2024/art_80019fe59e464196bef173dc56678a42.html
[3] 具体请见:https://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406/content_6957049.htm
[4]  具体请见:https://www.samr.gov.cn/fldys/tzgg/zqyjgg/art/2024/art_6884aa02443f4984b60786bacf84d85d.html
[5] 具体请见:https://www.samr.gov.cn/xw/zj/art/2024/art_066873f18efc42749971bbf23d60d360.html
[6] 具体请见: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24/06/id/7998013.shtml
[7] 具体请见:https://www.samr.gov.cn/fldes/tzgg/ftj/art/2024/art_ee026cc074884d50ade381f916ab943a.html
[8] 具体请见:https://www.samr.gov.cn/fldes/tzgg/xzcf/art/2024/art_9654125c3d2d44c6be54c41da17f7372.html
[9] 具体请见:https://www.samr.gov.cn/fldes/tzgg/xzcf/art/2024/art_e1a84c177660469488d52aba2a70b8f7.html
[10]  具体请见:https://www.samr.gov.cn/fldys/sjdt/gzdt/art/2024/art_a5607399719f4bea9aab2d3eea03c4d5.html
[11] 具体请见:https://mp.weixin.qq.com/s/VhDsKgaUz2L4gnLCvzuXJA
[12]  具体请见:《中国反垄断执法年度报告(2023)》,https://www.gov.cn/lianbo/bumen/202406/P020240619381431996452.pdf。根据《市场监管总局2023年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相关提醒敦促对象可能涉及头部平台企业,具体请见https://www.samr.gov.cn/zw/zfxxgk/fdzdgknr/fgs/art/2024/art_8bdeb624e9684e36a8e17645c1005bbd.html。
[13] 具体请见:https://mp.weixin.qq.com/s?__biz=MzIxNTkyODY3Mw%3D%3D&chksm=965aaf6ba34dc943b385a76effd400ebe56fd2542b6b8b3a5136e20d073dc8e8eb371ae8349c&idx=1&mid=2247492329&scene=126&sessionid=1717035604&sn=e2ba1671414c59b5b2b4c4bfd49b2aa9#rd
[14] 具体请见:https://news.bloomberglaw.com/antitrust/apple-seeks-to-scrub-dominance-from-china-antitrust-app-ruling
[15] 具体请见:https://ipc.court.gov.cn/zh-cn/news/view-3111.html
[16] 缪某与上某汽车销售公司、上海逸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纵向垄断协议纠纷,具体请见(2020)最高法知民终1137号民事判决书。
[17] 扬某药业集团广州海某药业公司、扬某药业集团公司与合肥医某医药股份公司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具体请见(2020)最高法知民终1140号民事判决书。
[18] 呼和浩特市汇某物资公司与壳某(中国)公司横向垄断协议纠纷,具体请见(2021)最高法知民终1315号民事判决书。
[19] 宁波某磁业公司与日本某金属株式会社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具体请见(2021)最高法知民终1482号民事判决书。
[20] 安徽科某信息产业公司与安徽中某科技股份公司垄断纠纷,具体请见(2024)最高法知民终455号民事判决书。



联系我们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5号
财富金融中心20层(邮编100020)
电话:+86 10 8560 6888
传真:+86 10 8560 6999
地址:上海市南京西路1515号
静安嘉里中心一座2605室(邮编200040)
电话:+86 21 6043 5000
传真:+86 21 5298 5030
地址:香港中环康乐广场8号交易广场 第一期11楼1101-1104室
电话:+852 3952 2222
传真:+852 3952 2211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1号
嘉里建设广场第三座3801室(邮编518048)
电话:+86 755 8323 6000
传真:+86 755 8323 0187
地址: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233号
中海国际中心C座20楼01单元(邮编610041)
电话:+86 28 6391 8500
传真:+86 28 6391 8397
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国兴大道5号海南大厦主楼35楼3508-3509房
电话:+86 898 6536 9667
传真:+86 898 6536 96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