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8-29

跨境知识产权侵权与出口管制风险:中国企业面临的双重挑战

作者: 贾媛媛 袁帅琦 丁畅 王晚一 *本文在成稿过程中,得到了苏浩律师的专业指导,谨对此表示衷心感谢
一、引言

自俄乌冲突跨越两周年以来,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对俄罗斯的经济制裁与出口管制目标更加集中于遏制俄罗斯获取可能用于战争以及军事工业基础的设备与技术的能力。美国目前通过进一步扩大对俄罗斯的出口管制范围,例如,出口许可证适用范围不断扩大至包括更多的EAR99物项、俄罗斯军事最终用户外国直接产品原则适用扩大至俄罗斯境外的实体、以及对于实体清单调整与增列从而指定更多的壳公司与地址为清单实体,旨在促成上述目标。
鉴于西方国家对俄罗斯实施经济制裁与出口管制措施,在俄罗斯涌现了一批仿冒甚至假冒国际知名品牌的公司,被仿冒的品牌中不乏中国公司。据笔者了解,仿冒中国公司的主要情形包括:
(1)仿冒官方网站:部分仿冒者直接照搬中国公司的网站,从网页配色、整体布局到产品图片、产品细节等全部与中国公司的官方网站相同。更有甚者,连网站地址都与中国公司的官网地址高度相似,仿冒者仅在其网址中增加简单的连字符,并且更换后缀,使人误认为该假冒网址是该中国公司的俄罗斯官网地址。
(2)未经授权在俄销售:部分仿冒者在一些中间商的网站上销售未经授权的中国产品,这些中国产品很有可能是通过非正常渠道流入的俄罗斯市场。
(3)仿冒企业名称:部分仿冒者直接以中国公司名称的英文翻译或俄文翻译在俄罗斯注册冒名企业,然后借用该中国企业的名义在俄开展商业活动。
基于美国出口管制措施的适用范围包括参与受管制物项(硬件、软件和技术)交易的任何人以及违规适用严格责任的特点,结合美国以及西方国家对于关键技术与产品通过第三国转运并扩散至支持俄罗斯的军事工业基础的经济制裁域外执法关注,被仿冒的中国企业可能会更加频繁地直接面临知识产权侵权风险,以及随之所衍生的可能被动面临美国出口管制与经济制裁措施的不利影响。

二、被仿冒公司面临的知识产权侵权及出口管制风险

    
(一)知识产权侵权风险
当中国企业在俄罗斯遭遇仿冒时,面临的最直接的风险就是知识产权侵权风险。
第一,商标侵权是最直接的风险之一。商标是企业品牌识别的重要标志,不仅是企业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企业与消费者建立信任和忠诚度的关键。然而,仿冒者通过非法使用中国企业的商标,不仅误导消费者,还严重损害了中国企业的品牌形象。这种行为不仅侵犯了企业的合法权益,还可能导致消费者对品牌的信任度下降,进而影响企业的市场份额和经济利益。
第二,专利侵权也是可能导致企业合法权益受损的重要因素。专利权是对企业技术创新成果的法律保护,是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体现。在俄罗斯,专利侵权行为主要表现为未经授权假冒、销售专利权人的产品;未经权利人许可,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制造他人享有专利权的产品;未经权利人许可,利用专利方案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专利产品等等。这些行为不仅侵犯了企业的合法权益,还可能对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和经济利益造成严重影响。
第三,著作权侵权也可能成为中国企业在俄罗斯面临的风险。公司官方网站通常包括独特的设计、图形、文字内容和代码,这些元素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仿冒者对中国公司官方网站的仿冒行为属于未经授权复制这些元素,不仅侵犯了公司的著作权,还可能导致公司丧失其独特的品牌形象和市场竞争力。
(二)美国与西方国家出口管制措施的风险
整体而言,美国的军民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措施通过许可证的方式实施。目前,越来越广泛的物项(硬件、软件和技术)出口至俄罗斯,如果受美国《出口管理条例》(EAR)管辖,则面临管控措施,即出口至俄罗斯需要美国商务部工业与安全局(BIS)批准的许可证。由于诸多受管控物项的许可证批准的审查政策为“推定拒绝”,导致该等受管制的物项通常情况下面临的是等同于禁运的措施。目前,不仅仅是受EAR管辖且列入美国EAR《商业管制名单》(Commerce Control List, CCL)的所有硬件、软件和技术出口至俄罗斯适用许可证,BIS还通过对数千海关协调编码(HS Code)的产品适用相关许可证要求,大幅扩大了EAR管辖的物项的管控范围。例如,目前受EAR管辖且列入EAR §746.8以及EAR §746补编2、4、5、6、7的有关物项,根据§746.8各小节不同的规定,出口至俄罗斯需要许可证。而其中美国与欧盟、英国、日本等盟友国家,共同列举了50项6位HS编码下的产品为“共同高优先级物项”,该等物项代表了目前美国等国家对于俄罗斯出口更加集中的关注,该50项高优先级物项均列入EAR §746补编4与7中。
另外,向俄罗斯或白俄罗斯出口、再出口或(在国内)转移受管控的物项范围将于2024年9月16日进一步扩大。根据美国商务部6月18日与8月27日对EAR的修改,如下EAR99指定软件(EAR 746.8(a)(8)(ii))如果受EAR管辖,将面临许可证要求:企业资源规划 (Enterprise resource planning,ERP);客户关系管理(customer relationship management,CRM);商业智能(business intelligence,BI);供应链管理(supply chain management,SCM);企业数据仓库(enterprise data warehouse,EDW);计算机化维护管理系统(computerized maintenance management system,CMMS);项目管理软件、产品生命周期管理(product lifecycle management,PLM);建筑信息模型(building information modelling,BIM);计算机辅助设计(computer aided design,CAD);计算机辅助制造(computer-aided manufacturing,CAM); 定制工程 (engineering to order,ETO),以及操作计算机数控(computer numerical control,CNC)机床的软件。
另外,除了美国原产、从美国出口的物项,某些美国境外生产的“外国产品”的物项也受到EAR的管辖。例如,当中国生产的某一硬件产品所含的受EAR管制的美国原产成分超过所规定最小价值含量占比(de minimis),或者中国生产的某一产品是某些受管制的美国原产技术或软件的“直接产品”,这些产品仍有可能受美国EAR管辖,出口至俄罗斯可能适用许可证要求。为针对俄乌冲突,美国出口管制的有关措施对于外国产品的许可证适用范围也在有针对性地扩大。例如,美国商务部于8月27日修订EAR,扩大了俄罗斯/白俄罗斯军事最终用户外国直接产品规则的范围。在EAR原本针对俄罗斯和白俄罗斯的外国直接产品规则中,§734.9(f)下的外国直接产品规则适用于俄罗斯/白俄罗斯/乌克兰临时占领的克里米亚地区;§734.9(g)下的外国直接产品规则适用于俄罗斯/白俄罗斯的军事最终用户。经本次修订,§734.9(g)今后适用于:(1)俄罗斯/白俄罗斯军事最终用户,和(2)俄罗斯/白俄罗斯采购实体。这一规则将使美国能够更积极地打击中间商和其他采购实体,虽然它们没有直接参与向俄罗斯或白俄罗斯国防工业或情报部门供货,但其获得的物项最终被用于支持军事生产或情报部门。
具体而言,根据8月27日修订的EAR §734.9(g)注释3,俄罗斯/白俄罗斯采购实体同样适用实体清单脚注3:“如果最终用户审查委员会已确定某个实体是俄罗斯/白俄罗斯的‘军事最终用户’(定义见EAR §744.21),或者是某个俄罗斯/白俄罗斯采购实体,且该实体存在重大风险,可能参与向俄罗斯或白俄罗斯国防工业或情报部门的采购网络供应或转移 EAR管辖的物项,则可以添加脚注3”。所有脚注3指定实体都将遵守§734.9(g)规定的外国直接产品规则,以及EAR§746.8(a)(3)规定的许可证要求。
除了对EAR物项的管控范围扩大,结合美国因俄乌冲突目前对中国实体所谓的支持“俄罗斯军事工业基础”的有关出口行为的关注,美国商务部BIS愈来愈广泛地将其认为可能违规的中国实体增列实体清单,对其实施更为广泛和严格的出口管制措施,即该等实体本身获得受美国EAR管辖的物项,需适用许可证要求。而涉及可能违规将受EAR管辖的高优先级物项出口、再出口、转移(国内)的行为,是中国企业导致自身直接面临出口管制措施,如,被增列美国商务部实体清单,乃至面临不利后果更为严重的阻隔经济制裁措施,如,特别指定国民(SDN)清单的增列的最主要原因之一。近期,BIS针对为转运高优先级物项的壳公司创建了新的监管框架,在实体清单上列出涉及非法转移的高风险地址。
例如,6月18日,美国BIS对实体清单结构进行调整,将位于中国香港的八个地址列入实体清单,理由是BIS已核实这些地址与可能违反EAR即向俄罗斯转运大量敏感货物的实体有关。增列的后果导致位于这些地址的实体,如果获得EAR CCL上受EAR管制的物项和§746补编7上的所有物项,适用许可证要求。任何使用增列于实体清单的地址的,作为买方、中间收货人、最终收货人或最终用户的公司都将面临该等管控。更进一步,8月27日,美国商务部增列42家中国实体与地址于实体清单,其中32家实体被增列的原因涉及代表受到制裁的俄罗斯实体,或与俄罗斯国防工业基地有其他关联的俄罗斯实体,向俄罗斯实体供应美国原产和美国品牌的组件。美国商务部最终用户审查委员会认定以下实体符合EAR §734.9(g)规定的“俄罗斯采购实体”条件,并且由于存在参与向俄罗斯国防工业或情报部门的采购网络供应或转移受EAR管制的物项的重大风险,因此受到脚注3指定。这些实体对于所有受EAR管制的物项适用许可证要求,许可证审查政策为推定拒绝。
另外,中国实体还可能面临美国其他机关所实施的不利影响更为深远的后果,如被美国外国资产管制处(OFAC)增列SDN清单,被增列该清单实体的后果不仅仅为无法继续获得美国的产品与技术,实质的后果几乎是面临美国市场的全面禁止,同时,于美国的资产还面临着被冻结或扣押的风险。例如,美国OFAC与美国国务院于2024年5月1日对280多家俄罗斯和其他国家实体的“黑名单”指定,如,SDN,其中有22家中国企业被制裁。该等中国实体被制裁的主要原因包括为俄罗斯国防工业实体提供支持,销售机床和先进制造产品等。2024年6月12日,美国总统拜登和七国集团(G7)领导人在意大利举行会议之际,美国财政部和国务院共同制裁300余个个人和实体。其中,美国OFAC共计将41家中国实体列入SDN名单,增列理由涉及向俄罗斯运送高优先级物项、科技产品和先进技术等。2024年8月23日,美国再次对涉俄主体展开大规模制裁,并重点针对参与涉俄供应链的中国实体实施了制裁。其中,45名中国实体与个人因向俄罗斯运送高优先级物项、军民两用物项等原因被增列SDN名单。
当被仿冒的产品出口至俄罗斯,如产品的外观特征很明显被误解为该企业的产品,被仿冒的企业无法排除会面临潜在美国与西方国家出口管制与经济制裁措施的不利影响。例如,美国出口管制的域外执法因为资源与调查方式的局限,可能无法全面了解交易链条中存在的“仿冒”行为,导致有关执法机关或其他美国执法部门的信息来源,如媒体报导、举报等误认为流入俄罗斯市场或于网络信息中宣传的仿冒产品实际为被仿企业的产品。那么,如果美国认定为该产品流入俄罗斯市场阻挠了其制裁与管制的目的,出口管制甚至是经济制裁的执法机关可能直接针对被仿冒企业实施“清单”管制或制裁。另外,如果企业本身生产的产品,即使未经企业授权获许可,仍然经过其分销商或其他不知晓的途径流转至俄罗斯,那么企业也仍需注意是否面临违反美国EAR的所适用的严格责任以及可能面临的被增列制裁或管制“黑名单”的后果。
最后,2024年2月实施的英国与欧盟的“第十三揽子”制裁措施中,中国实体首次被列入涉俄制裁的管制名单中,意味着欧盟与英国的制裁的域外效力正式得到应用。随后,欧盟于2024年6月24日公布的“第十四揽子”制裁措施中进一步加强对涉俄规避行为的制裁力度,一次性增列了共计19家涉俄中国实体至管制名单。英国也于2024年6月12日宣布了50余项制裁指定,其中包括五家为俄罗斯军方提供化学品、微电子等产品的中国公司。另外,当被仿冒的企业有欧盟成员国或英国境内设立的关联公司,或其境内经营可能涉及在欧盟或英国境内完成部分业务,也可能会面临欧盟与英国管制措施的不利影响。

三、应对措施

    

(一)知识产权风险应对措施

在《俄罗斯联邦民法典》中,知识产权被称为智力活动成果和个性化标识,保护的客体有:(1)科学、文学和艺术作品;(2)计算机程序;(3)数据库;(4)表演;(5)音像制品;(6)无线和有线的广播、电视节目;(7)发明;(8)实用新型;(9)工业品外观设计;(10)育种成果;(11)集成电路布图设计;(12)商业秘密;(13)商业名称;(14)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15)商品原产地名称;(16)商号,除此之外,俄罗斯还有《保护竞争法》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就中国企业被仿冒、或产品未经授权流入俄罗斯的情形,从知识产权角度中国公司可以采取以下救济措施:
1.主张商标侵权
根据《俄罗斯联邦民法典》,在俄罗斯境内注册商标的企业享有商标专用权,可以制止他人未经许可使用公司的商标。商标的内容可以包括公司名称的文字商标、公司产品型号的文字商标以及其他商标等。这意味着中国企业一旦在俄罗斯注册了商标,就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追究仿冒者的侵权责任,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相应的损失。
然而,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根据俄罗斯法律规定,注册商标如果连续3年不在俄罗斯实际使用,任何第三方均可向俄罗斯知识产权局申请宣告该商标在全部或部分商品上提前终止。由于中国企业往往不在俄罗斯实际使用商标,这可能导致商标被宣告无效。因此中国公司在主张商标侵权时需要先行评估其商标效力问题。
2.主张侵权网站涉嫌侵犯中国公司网站的著作权
根据《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的规定,作者或作品的其他权利持有人有权以任何不违反法律的形式和方式使用法律所规定的作品。权利人拥有对作品进行处分的专有权,这意味着他们可以自主决定作品的使用方式,包括复制、分发、展示以及其他形式的传播。对于中国公司的官方网站来说,这些网站通常包含原创的设计、排版、文字、图片以及其他内容,这些内容均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因此,任何未经授权使用这些内容的行为,都构成了对著作权的侵犯。中国公司可以就此主张侵权网站修改其网页内容,并删除涉嫌侵犯著作权的内容。
3.主张假冒公司侵犯中国公司的专利权
如果中国企业在俄罗斯成功注册了专利,那么中国企业也可以选择在俄罗斯境内主张假冒企业侵犯其专利权。中国企业可以通过公证购买侵权产品的方式收集证据,随后根据证据收集情况决定如何向假冒公司主张权利。
除了以上救济措施之外,还可以考虑如下救济措施,不过存在维权困难的问题。
4.提起域名仲裁
在本文第一部分提及的假冒中国公司的情形中,其中一种是仿冒中国公司官网网址。一般的侵权公司会直接使用与中国公司官方网站高度相似的域名,并且通常会将后缀改为.ru。
然而这种情况的维权难度较大。由于.ru域名并非由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ICANN)统一管理,因此其争议解决机制也不在ICANN的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UDRP)范围之内。这意味着中国公司难以利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提供的UDRP政策进行域名仲裁,这无疑增加了维权的复杂性和成本。
5.主张假冒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般而言,在中国出现仿冒行为时,权利人除了可以通过法律诉讼、行政投诉、仲裁等传统维权方式外,还会选择主张不正当竞争纠纷作为兜底手段。这是因为不正当竞争纠纷具有较广泛的适用范围和较灵活的法律工具,能够有效地制止各种形式的不法行为。
虽然俄罗斯也有类似的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定,如《俄罗斯保护竞争法》。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只有在俄罗斯境内开展了商业行动的主体才有资格主张不正当竞争。这意味着,如果一个企业未在俄罗斯进行任何商业活动,即使其权益在俄罗斯受到侵犯,也难以通过不正当竞争的法律手段进行维权。由于担心国际制裁等因素,许多中国企业选择避免在俄罗斯直接开展业务,这也导致他们在俄罗斯遇到侵权行为时,难以在俄罗斯的法律框架下寻求有关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救济。
(二)出口管制风险应对措施
针对中国企业可能因为被仿冒,以及未经授权的情况下流转至俄罗斯的情况,我们建议如下主要应对措施。
首先,建议企业对自身运营的风险系数进行评估。结合自身的产品与技术的特性、中国以及海外市场占有率及可能适用的最终用途,如,是否是可能用于军事应用的民用电子元器件等目前被美国与西方盟友所关注的高优先级物项,对涉及俄罗斯的贸易和交易链条以及上游供应链进行风险排查与评估。例如,对于可能包含了西方国家原产或品牌的元器件或使用美国技术于中国的生产的,市场占有率较高的,可能具有军事应用性质的产品,建议重点排查产品(包括被仿冒的产品)流转至俄罗斯的最终用户与最终用途的情况。另外,不涉及直接违规的“二级制裁”风险评估还应结合对美国以及西方出口管制和经济制裁措施的动态追踪进行综合评估。目前在经济制裁措施高度动态且日趋复杂化的情势下,域外的执法行动也会有阶段性或新出现的关注和侧重。另外,基于目前美国政府机关的跨机构合作与联合执法行动,例如,有关产品转移至俄罗斯的行为,可能同时触及了美国出口管制与经济制裁措施的违规与有关执法机关的关注。
其次,结合上述风险评估与排查的结果,进行“量身定制”的合规程序、合规政策与文化以及合规体系的建设。整体而言,无论是专项专部门的合规程序,还是系统性的合规体系,建议公司考虑以下要素,以确保合规的有效性。例如,(1)合规程序是否具有足够的针对性、时效性以及该程序是否有定期的检查与审计从而保持有效性;(2)合规的风险排查是否充分涵盖了所有可能参与的相关实体与第三方,如关联公司、子公司、代理商或其他交易方的付款和产品出口与转移,以及有关的信息;(3)合规程序是否建立了有效的纠错机制,例如,确保所有员工(包括子公司和分支机构)接受过有关经济制裁和出口管制要求的培训,能够有效识别红旗警示行为(Red Flags),并有权将违禁行为上报给管理层,以及在发现合规问题时,能够立即采取有效行动的应急措施。
最后,建立预先与应急机制应对可能出现于俄罗斯市场的被仿冒或未经授权的产品。例如,对于业务涉及分销与再次销售的中国企业,如果所涉及的产品可能受EAR管辖,可以预先通过有关承诺与保证的合同条款,提示分销商有关许可证的适用要求,以及不得违规出口至俄罗斯的承诺与保证。如果已经发现仿冒行为,建议被仿冒企业及时针对仿冒行为及违规主体进行调查,结合具体被仿冒产品于俄罗斯的市场占有率和应用,视商业情况,公开发布官方声明说明情况,以及必要时采取诉讼行为,以展示企业自身未参与且不存在故意违反所适用的经济制裁与出口管制法规的行为。如果是因未经授权的转运与分销,则应尽快排查该等情况所涉及的产品价值、数量以及发生频次等,同时,应尽快找出企业产生该等风险的下游分销商或合作伙伴、包括承运人等风险点,并采取管控措施。

四、结语

    

在当前国际形势下,跨境活动中中国企业面临着各种风险。特别是在俄罗斯这样的国家,由于其特殊的地缘政治环境和法律体系,这些问题变得更加敏感复杂。中国企业在俄罗斯不仅要应对知识产权被仿冒的风险,还要防范由于国际政治局势变化带来的出口管制与经济制裁的风险与有关措施的不利影响。

在遇到类似问题时,中国企业需要尽快引入有跨境争议解决经验的律师,兼顾知识产权风险与出口管制风险的双重影响,并与俄罗斯当地律师进行合作,制定综合性解决方案,以避免侵犯其知识产权并确保其进出口业务的安全。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在俄罗斯的法律行动主要由俄罗斯当地律师执行,但引入有跨境争议解决经验的中国律师仍然是必要的。一方面,由于法律体系、司法实践、文化习惯的差异,与俄罗斯当地律师沟通需要兼顾两个法域的不同法律规定和处理方式;另一方面,对于俄罗斯律师提供的建议,也需要中国律师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实际操作的难度和效率来进行重新评估和调整,尤其,对于俄罗斯律师提出一些建议或要求,如果难以实现或需要较多时间成本,则需要中国律师与企业深入沟通后提出替代或折中方案。更重要的是,除了应对在俄罗斯的侵权行为之外,还应考虑在俄罗斯的侵权行为以及所采取的措施是否会给企业带来其他影响,例如出口管制风险、企业的内部合规体系建设等。总之,中国企业应建立完善的风险防控机制,监控其知识产权在境外的保护状况,密切关注国际形势的变化,根据在俄情况及时采取维权行动或调整经营策略。特别是在制裁风险方面,企业应加强合规管理,确保其经营活动符合法律法规要求,避免因在俄的侵权行为而间接引发潜在的制裁风险,从而遭受更大经济损失。
总的来说,中国企业在俄罗斯市场面临的知识产权和出口管制与经济制裁风险,是一个复杂而多层次的问题。建议引入有跨境争议解决经验的律师,从法律、市场、政治等多个方面综合考虑,制定全面的风险防控策略,通过与当地律师和专业机构紧密合作,来更好地保护其知识产权,减少制裁风险,实现稳健的国际化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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