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9-02

A股IPO之路系列:控制权认定(上篇)

作者: 郑燕 钱珍 吴绍权

引 言

发行人控制权认定是A股IPO中的核心问题之一,不仅是因为发行人需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情况,更是因为伴随着控制权认定结果,将产生一系列对IPO审核产生重大影响甚至决定发行条件判断的事项,包括控制权是否清晰稳定,同业竞争、关联交易、独立性要求,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行为等等,可谓牵一发而动全身。

本篇为A股IPO之路系列文章的第四篇,同时作为控制权认定专题的上篇,旨在从规则和实践角度归纳总结控制权认定的关注事项及考虑因素,供参考和讨论。

一、与控制权相关的监管要求


我们结合A股IPO主板、创业板和科创板的相关规则、项目经验和公开案例,整理了A股IPO中与控制权相关的主要关注事项,具体如下:

倍投法

二、控制权认定的规则指引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控制的相关释义
我们从A股IPO的角度梳理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控制”有关的阐释性规定,主要如下:

倍投法

2、认定控制权时的考虑因素
除上述所列释义性规定外,在A股IPO中,中国证监会颁布的《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及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以下统称“《首发问答》”)以及中国证监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理解和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以下简称“《1号意见》”)也对认定控制权时应考虑的因素出具了相关指引,具体如下:

倍投法

三、控制权认定的实践路径

实践中,中介机构在尊重公司自身认定原则上,需要对发行人的股权结构进行层层穿透,追溯至自然人、国有控股或管理主体等最终持有人,查明发行人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除章程外是否存在其他影响股东权利义务以及公司治理的特殊约定,并对公司报告期内三会(即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运作、治理制度实施以及董事会构成、管理层人员任免等事实情况进行梳理。具体而言,在论证分析发行人控制权时,通常会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
1、股权/表决权占多数
(1)50%、30%与第一大股东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通过参与股东(大)会进行表决的方式参与公司治理。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对于股份公司而言,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除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外,其余事项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因此,股东若想要在股东大会层面控制公司,表决权比例应超过50%。但在实践中,发行人股权分散的情形常有发生,单一股东持股比例往往难以超过50%。为此,《首发问答》规定,发行人股权较为分散但存在单一股东控制比例达到30%的情形的,若无相反的证据,原则上应将该股东认定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与此同时,如若其他股东持股比例较高与实际控制人持股比例接近的,中介机构还需进一步论证是否通过实际控制人认定而规避发行条件或监管。
我们也注意到,有些发行人股权结构中并无单一主体控制30%以上表决权的情况,此时第一大股东有可能被推定为控股股东(包括共同控制人),当然,仍需结合个案中第一大股东的身份、发行人三会实际运作、董事会构成以及管理层人员任免等情况进行具体分析。
(2)特殊表决机制与投资人的一票否决权
随着注册制的建立与推进,科创板和创业板均陆续允许符合一定条件的发行人保留表决权差异安排(即发行人在一般规定的普通股份之外,发行拥有特别表决权的股份,每一特别表决权的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大于每一普通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其他股东权利与普通股份相同)。对于该等发行人,在计算股权对应表决权比例时需注意公司章程中的特殊规定。
在公司私募股权融资过程中,投资人可能在投资协议中就部分重大事项设置一票否决权。通常情况下,设置一票否决权的事项主要限于影响投资人权益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风险的重大事项,因此,投资人的一票否决权主要是为了保护自己作为财务投资人的权益,并不是为了干涉或控制公司日常经营,该等一票否决权的设置并不会影响发行人控制权的认定。但如果一票否决权设置的事项过于宽泛,特别是涉及到公司的日常经营事项,则亦可能会对公司控制权的认定构成影响。
2、对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施加重大影响
(1)能够决定半数以上非独立/职工代表董事人选
公司董事会是执行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和更换。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对于股份公司而言,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实践中,判断股东能否对发行人的董事会产生影响,关键在于其能否决定公司半数以上非独立/职工代表董事的提名及任命。
(2)能够决定多数或重要经营管理人员的任免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通常指公司的总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基于上述,对于发行人而言,股东并不直接决定经营管理层的人事任命,而是通过董事会决定包括总经理在内的高级管理人员,从而实现对公司经营管理执行层面的控制或重大影响。实践中,判断股东能否通过经营管理层对公司实施控制,除考虑人数外,还需结合经营管理人员的具体职位、职权范围、背景履历以及公司内部制度等方面进行分析。
3、其他考虑因素
股权结构以及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构成系控制权认定时最主要的两项考虑因素。实践中,中介机构还会结合公司创立背景、核心技术来源、生产经营情况等方面加强对公司控制权归属的论述;对于股东为机构主体的情况,也会通过财务上将发行人纳入合并报表的方式来佐证该股东对公司享有控制权。
结语

控制权认定是A股IPO审核中的核心问题之一,会涉及有关控制权稳定、同业竞争、关联交易等相关发行条件。控制权认定的难易程度取决于公司的股权结构和治理架构。通常而言,发行人股东越多样、股权越分散、架构越纷繁,控制权的认定也越复杂。而随着境内股权融资市场的逐步发展健全,以及我国《公司法》与国际的日益接轨,结构复杂、股权分散、股东多样的拟IPO企业也越来越常见,使得控制权认定问题在A股IPO审核中日益凸显。本文基于A股主要规则、我们的项目经验及公开案例,对控制权认定的一般指引及特殊注意事项进行总结。在下一篇,我们将特别关注发行人股权分散情形下控制权认定的近期案例,进一步探讨目前A股IPO审核中对控制权认定的监管势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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