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6-07

Haiwen Bao Han Lawyers Interviewed by UBS

*本文转自《瑞银财富管理》对

倍投法上海办公室国际合伙人包涵律师的采访


去年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为“新公司法”),将于7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改涉及公司设立、运营和治理等众多重要方面,其中企业拥有者和经营者最关注的就是加大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个人责任的要求。


我们很荣幸邀请到倍投法上海办公室的国际合伙人包涵律师,与瑞银财富管理财务策划部北亚区主管林慧顺就相关话题进行了探讨。 


倍投法


倍投法


林慧顺:

包律师,您好。企业拥有者和经营者经常会担任董事的角色,从财富规划和保护的角度,新公司法实施后,董事个人将会面临哪些风险呢?


包涵律师:

在新公司法当中,有关履行董事义务的风险,大致可以归纳为以下四点:

风险1:董事负有广泛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忠实义务要求董事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之间的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例如限制关联交易、不谋求公司商业机会、限制同业竞争等。勤勉义务则要求董事执行职务时,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风险2:作为董事,负有严格的维护公司资本充实义务。董事会必须核查并催缴股东的出资,若未能及时履行催缴义务导致公司损失,相关责任董事需承担赔偿责任。若股东抽逃出资、公司违规分红、违规减资或为他人提供违规财务资助以取得公司股份,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相关责任董事也需承担赔偿责任。


风险3:若董事在执行职务时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给他人造成损害,可能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新公司法对董事向第三方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非常宽泛,具体边界仍需通过司法实践明确。


风险4:即使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卸任董事,并指派他人担任董事,仍可能被认定为“事实董事”和“影子董事”,从而承担相关责任。事实董事指的是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虽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上执行公司事务,同样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影子董事指的是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的行为,与相关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倍投法


林慧顺:

面对着这些风险,有哪些可行的应对措施呢?如何避免将企业经营的风险“带回家”呢?


包涵律师:

企业经营方面:

  • 加强履职的合规性并保留书面记录;

  • 为董事购买董事责任保险以承保可能发生的损失,包括经法院判决的民事赔偿金、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庭外和解金、应对监管调查产生的费用、法庭抗辩费用等。

家庭财富保障方面:

  • 从保护个人和家庭资产的角度来看,高净值家庭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考虑适配的方案,实现风险隔离和管理。常见的方案包括但不限于设立家族信托、配置适当的保险产品等。高净值家庭应当寻求专业的财富规划咨询服务,针对家庭的需求、资产情况及风险水平,及时建立、持续完善并适时调整他们的资产保护和管理策略。

  • 无论采取何种资产保护方式,都必须尽早规划、及时落地。任何晚于债务形成时点、或与该时点相隔过短的资产保护措施,都很可能被推定为具有非法避债的行为特征,从而被撤销。只有未雨绸缪,方能防患于未然。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仅为一般性建议,具体的应对措施应根据个人具体情况和法律法规进行评估和决策。对于风险管理和财富保护的需要,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得针对个人情况的专业建议。


倍投法


林慧顺:

如果涉及的公司都是家族企业,会是怎样的局面?


包涵律师:

股权通常是高净值人士最重要的资产。股权继承与离婚股权分割,是家事法与公司法交叉领域,需要平衡众多不同维度的利益考量,往往是高净值人士财富规划中最重要、也最复杂的问题。家族企业治理,既要讲感情,也必须懂法律。

倍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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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iwen Bao Han Lawyers Interviewed by UBS

*本文转自《瑞银财富管理》对

倍投法上海办公室国际合伙人包涵律师的采访


去年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为“新公司法”),将于7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改涉及公司设立、运营和治理等众多重要方面,其中企业拥有者和经营者最关注的就是加大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个人责任的要求。


我们很荣幸邀请到倍投法上海办公室的国际合伙人包涵律师,与瑞银财富管理财务策划部北亚区主管林慧顺就相关话题进行了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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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慧顺:

包律师,您好。企业拥有者和经营者经常会担任董事的角色,从财富规划和保护的角度,新公司法实施后,董事个人将会面临哪些风险呢?


包涵律师:

在新公司法当中,有关履行董事义务的风险,大致可以归纳为以下四点:

风险1:董事负有广泛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忠实义务要求董事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之间的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例如限制关联交易、不谋求公司商业机会、限制同业竞争等。勤勉义务则要求董事执行职务时,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风险2:作为董事,负有严格的维护公司资本充实义务。董事会必须核查并催缴股东的出资,若未能及时履行催缴义务导致公司损失,相关责任董事需承担赔偿责任。若股东抽逃出资、公司违规分红、违规减资或为他人提供违规财务资助以取得公司股份,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相关责任董事也需承担赔偿责任。


风险3:若董事在执行职务时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给他人造成损害,可能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新公司法对董事向第三方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非常宽泛,具体边界仍需通过司法实践明确。


风险4:即使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卸任董事,并指派他人担任董事,仍可能被认定为“事实董事”和“影子董事”,从而承担相关责任。事实董事指的是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虽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上执行公司事务,同样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影子董事指的是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的行为,与相关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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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慧顺:

面对着这些风险,有哪些可行的应对措施呢?如何避免将企业经营的风险“带回家”呢?


包涵律师:

企业经营方面:

  • 加强履职的合规性并保留书面记录;

  • 为董事购买董事责任保险以承保可能发生的损失,包括经法院判决的民事赔偿金、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庭外和解金、应对监管调查产生的费用、法庭抗辩费用等。

家庭财富保障方面:

  • 从保护个人和家庭资产的角度来看,高净值家庭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考虑适配的方案,实现风险隔离和管理。常见的方案包括但不限于设立家族信托、配置适当的保险产品等。高净值家庭应当寻求专业的财富规划咨询服务,针对家庭的需求、资产情况及风险水平,及时建立、持续完善并适时调整他们的资产保护和管理策略。

  • 无论采取何种资产保护方式,都必须尽早规划、及时落地。任何晚于债务形成时点、或与该时点相隔过短的资产保护措施,都很可能被推定为具有非法避债的行为特征,从而被撤销。只有未雨绸缪,方能防患于未然。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仅为一般性建议,具体的应对措施应根据个人具体情况和法律法规进行评估和决策。对于风险管理和财富保护的需要,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得针对个人情况的专业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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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涉及的公司都是家族企业,会是怎样的局面?


包涵律师:

股权通常是高净值人士最重要的资产。股权继承与离婚股权分割,是家事法与公司法交叉领域,需要平衡众多不同维度的利益考量,往往是高净值人士财富规划中最重要、也最复杂的问题。家族企业治理,既要讲感情,也必须懂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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